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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安市200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教基[2006]12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学校:
根据我局《关于2006年初中升学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六教[2006]31号)和《六安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6年初中毕业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六教基[2006]9号)精神,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市教育领导组同意,现就我市2006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2006年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年龄不超过18周岁(即1988年9月1日后出生),非课改实验区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课改实验区参加省、市、学校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考查和综合素质评价,其结果达到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要求的初中毕业生。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计划内招生不招收历届生。
二、考试
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科目、分值、日程按照我局六教[2006]31号文件执行。
三、建档
(一)普通高中招生仍然建立纸质档案,考生档案须有以下材料:①中考准考证;②初中生学籍卡原件;④非课改实验区报考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考生须有《体育考试成绩表》和《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表》;⑤课改实验区考生须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二)考生须在学籍所在学校建档。各初中学校不得为考生建立双重学籍和档案。如发现冒名顶替、建立双重档案等弄虚作假行为,除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外,还将追究学籍主管部门、学校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普通高中考生档案建齐后,由县、区教育局加盖普通高中招生志愿专用章,造好上线册,并上报上线册光盘,统一交我局组织录取,无志愿或志愿涂改的档案不予录取。
四、计划
(一)根据各县、区和学校申报,市教育局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全市普通高中招生总规模比上年增长6%左右的比例,拟定招生指导性计划并予以下达。
按照省教育厅今年中招工作精神和规定,今年,各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仍不得突破本校招生总数的30%,禁止普通高中尤其是示范高中接收“择校生”以外的“城区内借读生”。各普通高中务必要按照《安徽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实施方案》(教基[2006]2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严格借读生接收手续,接收借读生必须经学校集体研究,并报市、县、区教育局备案;严格控制班额,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各学校必须按照招生计划配置班数,每班最高学额不得突破60人,市招生纪律检查小组将进行跟踪检查。
(二)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继续实行省示范高中计划内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办法。今年,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拿出计划内60%的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
(三)六安一中、六安二中、六安中学面向全市招生,六安一中、六安二中以招收金安区、裕安区考生为主。其他省、市示范学校和一般普通高中均面向所在县、区招生,不得跨县、区招生。
(四)为适应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需要,今年,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再安排综合班招生计划,其他普通高中是否招收综合班学生,由县、区教育局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需要自行申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录取
(一)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其中,省级示范高中计划内招生60%分配到初中学校指标的录取,考生须具备以下条件:2006年初中应届毕业生、从初一年级到初三年级都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含符合条件转入、复学的学生)、填报省级示范高中计划内招生志愿、课改实验区考生的学科学业考试成绩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符合省级示范高中录取要求。
县、区教育局和初中学校要对每个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因资格审查不认真、不严格、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等,致使不具备条件的考生占用定向分配指标录取到省级示范高中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录取资格,按市政府办《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关于严肃初高中招生纪律和违纪违规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六政办[2005]27号)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取消所在学校下一年省级示范高中定向分配计划数,因此造成的定向指标空缺不再补录。参加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计划内定向招生录取的学生和其所在学校需签订资格审查承诺书。
(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集中进行,分为计划内生和择校生两个批次。非课改实验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依据初中升学考试成绩、按照学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中考总分须四舍五入保留整数)。课改实验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市教育局《六安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6年初中毕业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六教基[2006]9号)文件执行。
(三)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各校计划内招生,先录取40%统一招生指标,再录取60%定向分配指标。计划内60%分配指标的录取控制在省级示范高中本校计划内40%指标招生录取分数线下50分(含50分)以内。其中,非课改实验区按照考生志愿、定向分配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课改实验区按照考生志愿、定向分配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分数相同按综合素质等级择优录取,仍相同按照学业考试等级择优录取。如无生源或完不成计划,则指标在本县、区内调整。
(四)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先录取所有普通高中计划内生,再录取择校生。各地、各校要积极引导考生填报不同层次的普通高中志愿。在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的基础上,为满足广大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读书的愿望,今年,如果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或只填报独一志愿而又未被录取,则由教育部门按照就近的原则分配到其他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并发出录取通知书。
(五)普通高中综合班计划属职业类计划,其录取工作在市教育局统一领导下组织进行。市教育局将先审批普通高中综合班学籍,再审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
(六)六安一中国际班招生办法另行通知。
(七)为确保各普通高中生源质量,促进生源在普、职教育的合理分流,各县、区教育局依据我局下达的招生指导性计划扩大30%后划定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最低建档分数线,并报我局备案。
六、保送
初中学段连续两年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连续三年获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作为计划内招生保送升入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但其参加中考成绩不得低于省、市示范性普通高中计划内招生录取最低分数20分。
七、政策性照顾
符合以下条款之一的考生可享受政策性加分: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学段获得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项目三等奖及以上者,可加10分(须是省教育厅、省科协等联合主办的,且有获奖证书)。(计算机竞赛)
2、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学段获得市级以上体育竞赛单项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可加10分(竞技类规格须是同级体育局和教育局共同认定的,且有竞赛秩序名册、成绩册和获奖证书)。
3、归国华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可加10分(须有侨办或台办证明)。
4、侨眷(指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考生本人的兄弟姐妹在国外定居的)可加5分(须有侨办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籍考生比照本条执行。
5、烈士子女可加20分(须有民政部门签发的《烈士证》)。
6、少数民族考生可照顾5分(须有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证明)。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一项照顾,不享受累计加分。
除以上条款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得作为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性照顾加分录取的条件。
八、切实加强领导
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社会、家长关注的焦点之一,各地、各校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各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普通高中招生预选考试。
各普通高中尤其是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市政府办《关于严肃初高中招生纪律和违纪违规责任追究的规定》(六政办[2005]27号),严格执行全市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
我市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制定和解释权归市教育局。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来源:六安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6-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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