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2019年修订)》和《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修订了《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皖教秘师〔2013〕18号),制定了《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2019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新时代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统称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统称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推进准则的实施,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引导广大教师自觉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楷模,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
二、考核原则
(一)以准则为依据。准则是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职业道德考核工作坚持以准则为依据,建立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改进考核方式方法,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推动准则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坚持目标导向。坚持正向激励,加强制度约束,引导广大教师做到教书育人与自我修养相结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维护教师的职业形象,提振师道尊严。
(三)坚持民主公开。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规范考核程序,广泛听取教师本人、学生、教师同行、家长等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
三、考核对象
(一)中小学教师,指全省普通中小学(含教学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市、县、区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中小学教师。
(二)幼儿园教师,指全省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四、考核内容
(一)中小学教师考核内容
1.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3.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4.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5.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关心爱护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6.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
7.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8.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诚实守信。
9.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10.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二)幼儿园教师考核内容
1.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遵守宪法、法律,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3.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4.潜心培幼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细致耐心。
5.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幼儿安全,防范事故风险。
6.关心爱护幼儿。呵护幼儿健康,保障快乐成长。
7.遵循幼教规律。循序渐进,寓教于乐。
8.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9.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10.规范保教行为。尊重幼儿权益,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五、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成立考核小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成员由单位负责人、相关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50%。
(二)制定考核细则及评价标准。考核小组对照《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和各类岗位特点,研究制定考核细则及评议样表,经教师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公布。
(三)组织评议。考核小组组织学生、家长、教师开展师德评议。
1.自我评价。教师按照考核细则进行自我评价。
2.相互评议。以学科组或年级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内容要求进行互评 。
3.学生评议。中小学校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评议。对小学低年级教师,应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学生评议所占比重由学校研究决定。幼儿园教师不组织开展幼儿评议。
4.家长评议。由学校师德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组织进行。
(四)综合评定。考核小组根据学生、家长和教师同行评议情况,结合教师平时常师德表现,对每个教师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确定等次。考核拟定等次应在本校(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考核小组应向每一位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
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核或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六、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七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登记注册、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二)师德考核等次为合格的,方可在当年绩效考核和教师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
(三)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当年绩效考核和教师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和岗位等级,不得推优评先,并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工作岗位。
(四)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应予处理的行为,按照《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八、考核时间
师德考核每年一次,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师德考核主体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师德考核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师德考核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和指导。要把师德建设列为考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一项关键指标。中小学、幼儿园书记、校长(园长)是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
(二)完善制度,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完善师德师风建设各项制度,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要细化、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改进师德考核方式方法,规范考核程序,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
(三)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以师德考核为抓手,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正确认识开展师德考核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积极参与师德考核,引导学生、家长和社会充分理解、积极支持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弘扬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和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省普通公办中小学(含教学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市、县、区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本实施细则所称幼儿园教师指全省公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下列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予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擅自找人替班;或在课堂上从事非教育教学和管理行为。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竞赛、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或提供伪造的学术成果。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予处理: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擅自离岗、旷工、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或在保教活动中从事非保教和管理行为。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与幼儿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九)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或提供伪造的学术成果。
(十一)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幼儿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给予中小学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九条 给予幼儿园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十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理和处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理、免于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四)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和所在单位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五)将处理决定完整存入受处理教师的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幼儿园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一个月内,根据悔改表现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延期和解除决定应完整存入受处理教师的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降低后的岗位等级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四条 教师受到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五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细则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督导,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幼儿园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对师德失范行为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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